党建学习
廉洁文化(一)
【品典说廉】
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谁云交际之常,廉耻实伤;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
——【清】张伯行《禁止馈送檄》
【释义】
张伯行(1652—1725年),河南仪封(今河南兰考)人,曾任福建巡抚、江苏巡抚、礼部尚书。他清廉刚直,从不收受礼物,极力反对以馈赠之名,行贿赂之实,被康熙誉为“天下第一清官”。

张伯行在福建巡抚任上,为拒绝送礼者,特地撰写了一篇《禁止馈送檄》,张贴于居所院门及巡抚衙门。这篇《禁止馈送檄》,全文仅56字,共用了8个“一”字,申述了关心百姓疾苦、注重个人名节、反对送礼行贿的主张。“一丝一粒”虽小,却牵涉我的名节;“一厘一毫”虽微,却都是民脂民膏。对百姓宽待一分,那么百姓所得就不止一分;向百姓多索取一文,那么我的为人便一文不值。这体现了廉洁奉公的做人原则与道德操守。
【解读】
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这样的滑坡和动摇,往往是从小事开始的。习近平同志还曾以“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堤溃蚁穴,气泄针芒”“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等,提出过同样峻切的警思。现实中,少数干部总以为在大是大非面前把握住自己就行了,所以在“小节”上疏于防范,认为吃几顿饭、喝几瓶酒、收点小东西无伤大雅,其结果往往是“小节不慎,大节难保”,最终铸成大错、悔之晚矣。所以习近平同志不断强调,思想的口子一旦打开,那就可能一泻千里。干部不论大小,都要努力做到慎独、慎初、慎微,“不以恶小而为之”。(摘自《习近平用典》)
【警示案例】
1.酒泉市阿克塞县红柳湾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吴旭昌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等问题。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吴旭昌从所在单位财务报销其妻运营车辆(出租车)维修费1240元、个人车辆燃油费2000元。2016年8月,阿克塞县某建筑工程队承建红柳湾镇中心卫生院相关项目时,吴旭昌收受该建筑工程队负责人张某所送礼金10000元。吴旭昌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6月,吴旭昌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降级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2.“麦某某利用担任吐木秀克镇卫生院院长、克孜勒镇卫生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医药企业业务员承揽医疗器械、耗材、药品供应业务提供便利,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8月,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纪委监委指导县卫生健康系统召开“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通过现场剖析、以案说纪,警醒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古代家训】

中国人崇尚重义轻利,具体到为官从政,强调必须首先做到公私分明,不能假公济私、因公废私。
战国时田稷担任齐国相,曾“受下吏之货金百镒”,母亲得知后告诫他“非义之事,不计于心。非理之利,不入于家”,田稷“惭而出,反其金,自归罪于宣王”。
晋朝时,陶侃曾是一名管理渔场的小吏,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家一坛干鱼化为己有,陶侃将这坛鱼送给母亲,母亲拒而不收,写信批评儿子公私不分:“以官物遗吾,非惟不能益吾,乃以增吾忧矣!”
宋朝时,欧阳修的侄子欧阳通理在外为官,打算买一些当地出产朱砂送给叔父,欧阳修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写信批评侄子说:“汝于官下宜守廉,何得买官下物?”
【安全生产 警钟长鸣】
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020年4月习近平对安全生产
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2021年1月21日,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扬溪源水库大坝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查,扬溪源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方华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2020年全年只参与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且在该项目监理单位多次指出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时,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该案例暴露了安全生产领域的不担当不作为、不严不实的作风问题;相关负责人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的失职失责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依然存在。

安全是“1”,没有安全这个“1”,其他一切都是“0”。安全生产是事业稳定发展的根基,只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安全风险防范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用更高的要求、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织密安全生产责任网,加固风险隐患的堤坝,才能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监察室 撰稿)


















